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三年诉讼时效。比如身体受到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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