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 若一方在婚前支付房产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房产归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 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即一般均等分割。4. 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为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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