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口头约定与书面合同不一致,一般以书面合同为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书面合同更具确定性和可举证性。2. 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能证明口头约定构成合同的变更,且变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口头约定部分有效。比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该变更的口头约定就对双方有约束力。3. 若一方主张口头约定,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要提供诸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能证明口头约定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否则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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