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来审理案件。这是因为书面审查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能迅速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判断。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样规定既保障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又能在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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