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即被拘留之时开始计算。2.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3.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4.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5.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能会延长。例如,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等条款对此有相关规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