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子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房子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共同还贷,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分配。3. 若房子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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