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具体情形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单位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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