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产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并非同一时间点。2. 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质押合同的条款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清晰。3. 虽然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质权的实现依赖于质押财产的交付。只有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才正式设立。交付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指示交付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交付后,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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