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若因卖方未开具发票导致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买方有权主张相应损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2. 卖方不开具发票,使得买方不能进行正常的税务抵扣操作,由此增加了买方的税务成本,这部分额外成本属于因卖方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3. 买方主张损失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未取得发票而不能抵扣,以及该不能抵扣所导致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例如,有合同约定卖方应开具发票,且能证明因未开票致使自身多缴纳了税款等相关材料。通过合理主张,买方有可能获得相应赔偿以弥补不能抵扣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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