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2.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3. 如果案件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 此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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