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法律追诉期即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这三年期间,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若超过诉讼时效,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从而重新计算或暂停计算时效期间,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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