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伍蓓蓓,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563032,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擅长处理离婚、继承、赠与合同纠纷、婚恋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各类案件。秉持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伍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案情详情毛女士与姜先生婚后育有一对可爱的龙凤胎,原本一家人幸福美满。然而,随着感情的逐渐破裂,二人最终选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二人由姜先生抚养,毛女士将应分得的存款份额以及金条份额一次性冲抵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毛女士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姜先生却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保障毛女士的探视权。毛女士多次与姜先生及其父母沟通,均遭到拒绝,这使得她长期无法正常与孩子见面,部分探视权被剥夺了。不仅如此,姜先生在此期间还长期向子女灌输不良教育,让孩子远离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姜先生大部分时间将孩子交由父母看管,自身抚养责任严重缺位。孩子居住环境存在诸多卫生、安全隐患,这样的生活教育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孩子长期因姜先生的阻碍不得与毛女士相见,导致多次情绪崩溃,只能在学校期间通过老师手机与毛女士联系,表达想跟随毛女士居住的愿望,甚至曾因探视结束与母亲分开而情绪崩溃大哭。毛女士当初因不忍孩子兄妹分离,才同意由姜先生一同抚养。但姜先生抚养期间出现的种种情况,让她深深担忧孩子的身心成长。无奈之下,毛女士以抚养纠纷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决原被告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二是判决被告每月对两个子女各给付生活费2000元,其余教育、医疗、保险等大额开支,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三是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艰难维权本案的难点众多。首先,探视权的受阻使得毛女士难以直接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也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教育,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潜在威胁。其次,姜先生抚养责任的缺位以及其父母不良的教育方式,给孩子的成长环境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但要证明这些对孩子成长的不利影响并非易事。再者,如何让法院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孩子虽年幼,但他们对母亲的依恋和渴望与母亲生活的意愿,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呈现给法院。伍蓓蓓律师提出七点核心观点。其一,被告及家人阻挠原告探视子女,探视权约定具有约束力,被告不得擅自变更或妨碍。其二,被告居住环境差,抚养缺席,其父母重男轻女教育方式影响孩子,妹妹缺乏安全感。其三,两个孩子对原告有强烈依恋,因与原告分开情绪崩溃,原告更适合抚养。其四,孩子情绪反常,怀疑被告及家庭教育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其五,原告情绪稳定,经济良好,家人能提供支持,更适合抚养孩子。其六,原告患有不孕症且双侧输卵管切除,无自然受孕可能,若不能直接抚养子女,将难以再有相处机会。其七,女儿因担心被送回被告处确诊轻度焦虑,原告已安排良好教育资源,女儿在原告处更开心健康。调解结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随原告毛茜生活,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随被告生活,双方互不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原告与被告均互相享有探视权,可轮流在子女生日、节假日、寒暑假时探望,探视时子女二人需共同相处,探视期间双方均可独自带子女外出玩耍或接到住处同住,暑假期间原告与被告可拥有连续25天探视权,寒假期间可拥有连续15天探视权,春节、国庆节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子女二人可轮流与原告及被告家共度节日,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正当性。当直接抚养方存在阻挠探视、教育方式不当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时,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调解方案尊重了子女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保障了双方探视权,维护了子女身心健康,避免兄妹分离。同时,有力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女性母亲身份权利与母职情感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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