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遗嘱时,不同类型遗嘱对在场人数要求不同:1. 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4.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见证人需是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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