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提出后,法院一般会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样依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延长审查期限,但也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还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可依法申请复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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