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股东退出公司后,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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