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2. 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构成放火罪的既遂。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都应以放火罪论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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