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3. 此外,对于多次诈骗、数额累计计算的情况,只要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也会按照对应的档次认定。比如多次诈骗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诈骗数额处罚。具体认定要综合全案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和当地标准来准确判断。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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