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情形。实施此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具体量刑根据犯罪情节而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法律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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