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至少要服刑两年。减刑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才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需注意,具体减刑情况依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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