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2. 通知家属的方式一般是采用书面通知,即填写《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由办案人员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手中。3. 如果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况,比如家属联系方式不明等,公安机关会记录在案。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不通知家属,但应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及时通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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