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三年是有可能减刑的。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比如,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主动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等,都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但减刑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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