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般来说,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价值达到500元至1000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重。具体是否拘留及如何处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损害财物的具体价值、损害行为的方式、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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