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未按约定付款,甲知道权利受损及乙这个义务人时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付款,都在诉讼时效范围内。但如果甲一直未发现权利受损,二十年后才知道,法院一般不再保护其要求乙付款的权利,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1. 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 2. 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 3. 最长保护期二十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