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2.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3. 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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