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0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最少要执行5年。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具体到10年有期徒刑的减刑,若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每次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多次减刑累计不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刑幅度更大,但同样不能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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