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此义务。2. 尽力促成合同义务:居间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尽力促成合同成立。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3. 保密义务:居间人对于在居间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若违反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4. 忠实义务:居间人需忠实于委托人利益,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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