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该债务即为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日常的食品采购、水电费支出等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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