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为协议离婚流程,相对便捷快速。2.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相关事项协商不成,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诉讼离婚时间因案件复杂程度而异,相对协议离婚可能时间会长一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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