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若无法协议离婚,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3. 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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