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例如,每月工资5000元,因伤误工3个月,误工费就是5000×3 = 15000元。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是根据受伤程度、恢复情况等综合判断,没有固定标准。比如骨折等情况,可能每天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3.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例如请护工每天200元,护理20天,护理费就是200×20 = 4000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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