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例如,每月工资5000元,因伤误工3个月,误工费 = 5000×3 = 15000元。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民法典》第1179条)。2.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般计算公式为:护理费 = 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比如,请护工每天200元,护理30天,护理费 = 200×30 = 6000元。3.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通常没有固定公式,需结合实际伤情判断。例如,骨折等情况,可能每天营养费50 - 100元左右,具体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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