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精准辩护罗兆洪律师,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他秉持着对法律的敬畏与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他坚信,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唯有全力以赴,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虚开纷争,核心诉求2016年7月至8月期间,林某某身处复杂的商业环境,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甲公司向下游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合计22万余元。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37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8万余元,而后经“冲红”处理,乙公司作进项转出,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这一系列行为引发了法律的严肃审视,林某某面临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其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公正的裁决,厘清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迷雾重重,辩护难点此案存在诸多棘手难点。首先,关于是否存在“逃避侦查”行为的界定模糊。根据法律规定,逃避侦查须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后,且表现为潜逃、隐藏等积极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而林某某在税务机关询问时使用曾用名,该行为发生于立案前,立案后又一直使用真实身份工作和生活,未接到任何传唤或通缉通知,这使得“逃避侦查”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其次,“冲红”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难以判断。虽发票已作冲红处理且乙公司财务处理正确,但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以及林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成为案件的关键分歧点。最后,追诉时效是否已过的问题也颇具复杂性。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中林某某的行为在时间跨度上是否超过追诉时效,需要依据准确的法律条文和严谨的证据审查来判定。抽丝剥茧,辩护之路罗兆洪律师深知,要为林某某成功辩护,需从多个关键角度突破。在关于是否存在“逃避侦查”行为的问题上,他细致梳理时间线,明确林某某使用曾用名的行为发生在立案之前,且立案后并无逃避刑事追究的积极行为,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有力论证其行为不构成“逃避侦查”,不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冲红”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结合税务工作人员确认财务处理正确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造成税款损失和林某某主观骗抵税款目的的情况,指出该37份发票所涉税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在追诉时效问题上,他严格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精确计算法定最高刑和追诉期限,强调由于37份发票不构成犯罪,不能合并计算税额以适用十年追诉期,从而论证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正义裁决,不起之判经过漫长而严谨的审查,检察机关最终在2025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对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是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理性。林某某在这场法律纷争中迎来了公正的结果,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案例之光,法理启示林某某不起诉案犹如一面镜子,清晰映照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中的关键要点。它再次强调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要件在于“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实施的相关行为,若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不应以本罪论处,司法机关应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避免客观归罪。同时,追诉时效的准确适用也至关重要,其计算应严格以“犯罪成立之日”为起点,并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本案中,辩护律师围绕核心问题精准辩护,成功帮助检察机关厘清案件事实,避免了错误追诉,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关键作用,为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办理涉税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让法治原则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切实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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