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原则。它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合同签订的各项要件,如双方的合意、签字盖章等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在侵权纠纷里,受害者主张侵权行为存在及损害后果,就要举证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人的过错以及自身所受损失等情况。这一原则促使当事人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与高效进行。若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但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如环境污染侵权等,由侵权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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