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案件管辖权确定如下:1.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2. 特殊地域管辖:如果案件涉及合同纠纷等特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 专属管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案件,如不动产纠纷等,实行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管辖权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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