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是《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3.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然后按规定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可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总之,住宅续期相对简便,非住宅则需依具体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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