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比如借款合同纠纷,出借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不还款之日起三年内起诉。若超过该时效起诉,对方以时效抗辩,出借人可能丧失胜诉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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