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属于一种民事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1. 双务合同:医患双方互负义务,医方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患方有支付费用等义务。2. 有偿合同:患者通常需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以获取服务。3.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无需交付标的物等实际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医疗服务合同一般基于医患双方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而成立。在实践中,患者挂号就诊,医疗机构接受挂号安排诊疗,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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