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近亲属,可由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人作为辩护人,委托律师会见。2.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3. 这种情况下,被推荐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推荐证明等材料,以表明其具备委托资格,从而顺利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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