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申诉并不一定由立案庭开庭审理。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核心分析:申诉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途径。法院内部有专门的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申诉案件。如果是本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有问题,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有问题,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立案庭主要负责对案件的立案审查等工作,一般不直接开庭审理申诉案件。实务建议:当事人申诉时,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状等材料。要详细说明申诉理由,提供新的证据等支持申诉请求。如果原裁判是一审生效的,向其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如果是二审生效的,向其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同时,可通过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更好地准备申诉材料,提高申诉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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