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一般是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是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所以大多情况下由原告举证。比如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就需要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等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等。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原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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