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发生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而有别。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非财产案件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等。申请费如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等,按规定标准交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此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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