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计凭证销毁需遵循严格程序。首先,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凭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2.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 销毁时,应当由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凭证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凭证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4.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凭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会计凭证销毁过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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