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该标准的,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同时受损方还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毁坏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财物修复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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