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若共同债务一方不承担,债权人可要求另一方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 其次,承担债务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法院会根据债务的性质、用途、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判决。3. 再者,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承担,债权人仍可要求另一方承担。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承担债务的一方在偿还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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