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可选择协议离婚。即使一方在国外,也能通过线上沟通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国内一方可持相关材料到自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国内一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送达诉讼文书给国外一方。国外一方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诉讼。法院会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作出判决。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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