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产归属:婚前购买的房子,一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给予对方补偿。2. 补偿计算:补偿数额通常根据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乘以房屋当前增值部分来确定。比如,总购房款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婚后共同还贷20万,房屋增值50万。共同还贷比例为20÷70,增值补偿则是该比例乘以50万。3.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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