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3. 对于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仍归一方所有。4. 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5.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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