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可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一旦发生纠纷由某一特定法院管辖。这样能使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得以确定,避免因管辖不明产生争议,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不确定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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