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手写添加条款是否有效需视情况而定。若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认可并在添加条款处签字或盖章,该条款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种手写添加并经双方确认的条款,符合合同形式要求。但如果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添加,且对方事后未追认,该条款通常无效。因为这违背了合同订立需双方合意的原则。 总之,关键在于添加条款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经协商一致的手写添加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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