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中,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如果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致,一般以备案合同为准。2. 其次,对于阴阳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若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且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部分约定无效。比如,通过不正当手段压低备案合同价格,而实际履行高价合同,这种压低价格的条款可能无效。3. 再者,若一方主张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需证明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若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则按照备案合同处理。4. 最后,对于因阴阳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仲裁需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诉讼则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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